版本号:V2.1 | 生效日期:2026年7月1日
本《数据安全协议》(以下简称"本协议")由北京物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PhysStar.AI"或"平台方")与通过 PhysStar.AI 平台注册并完成资质审核的合作渠道(以下简称"渠道方")共同缔结。本协议作为《平台合作协议》的组成部分,与《平台合作协议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渠道方勾选"我已阅读并同意"即视为同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束。
1.1 渠道方及其旗下采集员(以下合称"数据提供方")在通过平台执行数据采集任务时,应严格遵守平台发布的各项数据采集标准与操作规范,确保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与完整性。
1.2 数据提供方在采集过程中应当:
1.3 平台方有权对数据提供方的采集行为进行抽查与审计,发现违反采集规范的,有权要求返工、拒收相关数据,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终止渠道方资格。
2.1 数据提供方应通过平台指定的加密传输通道(APP 端加密上传接口或管理后台上传模块)提交数据。严禁通过未授权的第三方工具、公共网络或明文传输方式提交任务数据。
2.2 平台方对接收的数据采取分层存储策略:原始数据存储于对象存储服务并实施 AES-256 静态加密,标注与加工后的数据存储于数据库集群,所有存储介质均部署于境内数据中心并通过等保三级认证。
2.3 平台方建立数据备份与容灾机制,每日进行增量备份、每周进行全量备份,备份数据与生产数据物理隔离,确保在灾难场景下数据可恢复性不低于 99.9%。
2.4 数据传输与存储过程中,平台方须保留完整的操作日志(含上传时间、操作主体、IP 地址、数据指纹等),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。
3.1 平台方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要求,对数据采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等全生命周期实施隐私保护。
3.2 对于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(如含人脸、声纹、车牌号、家庭住址等),平台方在数据入库后 48 小时内自动执行脱敏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人脸模糊、声纹去标识化、敏感文本替换等,确保个人信息在后续加工与使用环节不可识别。
3.3 数据提供方不得在任务数据之外另行保存、复制、传播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副本。任务完成后,数据提供方应在本地设备上及时清除相关原始数据缓存。
3.4 平台方设立数据保护官(DPO),负责受理数据主体权利请求(查阅、更正、删除、限制处理等),联系方式:dpo@physstar.ai。数据主体请求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响应。
4.1 数据提供方向平台方提交数据,即授予平台方一项全球范围内、非独占、不可撤销的数据使用权,用于:
4.2 平台方不得将原始数据或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直接出售、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。向客户交付的数据须经过脱敏与质量审核后方可交付。
4.3 如平台方拟将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用途(如公开发表研究论文、参与行业基准测试等),须事先取得数据提供方及所涉信息主体的另行书面同意。
5.1 平台方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机制,将安全事件划分为一般、严重、特别严重三个等级,分别制定对应的响应流程与处置时限。
5.2 发生一般安全事件(如单账户异常登录、低风险漏洞)时,安全团队应在 4 小时内响应并完成处置。
5.3 发生严重及以上安全事件(如数据泄露、批量数据篡改、系统遭受外部攻击)时,平台方应:
5.4 渠道方发现任何疑似数据安全事件或漏洞时,应立即通过安全邮箱 security@physstar.ai 或平台紧急热线 400-888-0900 报告,并配合平台方进行事件调查与处置。
6.1 平台方声明其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已通过以下认证与评估:
6.2 平台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,评估范围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全部技术系统组件。评估报告摘要将向合作渠道公示。
6.3 平台方承诺遵守数据跨境传输相关法律法规。在未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前,平台方不会将所涉数据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。
6.4 本协议中未尽的数据安全事宜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。
7.1 本协议自渠道方勾选同意并完成入驻审核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与《平台合作协议》保持一致。
7.2 平台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安全管理需要修订本协议。修订后的协议将在平台公示并通知渠道方。渠道方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,视为同意修订后的协议。
7.3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,适用《平台合作协议》第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。
7.4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平台方:北京物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
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:dpo@physstar.ai
安全事件报告邮箱:security@physstar.ai
签署方式:电子协议,渠道方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
最新修订日期:2026年6月15日